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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22
台南律師陳政宏:車禍肇事認定,隔音牆擋視線惹禍,國賠70萬。法院為何二審逆轉判國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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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車禍肇事,隔音牆是禍首罕見﹗高市魏姓男子開車行經東亞路與和平西路口,與蔡姓男子機車擦撞,被處拘役並賠償百萬元和解,後來他發現因隔音牆擋住視線始肇事,聲請國家賠償,二審審理後大逆轉,認定隔音牆設置不當,改判市府新工處賠償70萬元。

魏男指出,101年12月3日上午,駕駛自小客車,沿小港區東亞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行經該路與平和西路交岔路口,左轉平和西路時,適有蔡男騎乘重型機車,沿東亞南路慢車道由南往北方向直行而至同一路口發生碰撞。

法院判決魏男賠償182萬後,雙方以1百萬元和解,但魏男後來發現「東亞南路快、慢車道間」所設立的「隔音牆」過高及過長,擋住他的視線,因而未看到蔡機車,聲請國家賠償。

工務局新工處則指出,肇事原因是魏車轉彎,未讓蔡直行車先行,而蔡也超速行駛,導致倆車車頭相撞,與隔音牆設置無關。並說,拆除隔音牆是基於里民建議,並非設置管理不當而移除。

高雄高分院法官抵達肇事現場勘驗行車距離,並調閱魏車行駛紀錄器,釐清發生車禍前時間,魏發現蔡車後僅1秒多即相撞,確定因隔音牆擋住視線,根本來不及反應,但魏未禮讓直行車先行,也要負3成過失,判決新工處敗訴。

據了解,新工處在離地面道路高度85公分鋼筋混凝土紐澤西式護欄上設置隔音牆,約10公尺長,高度200公分,是以聚碳酸酯透明板材質,原本為減少噪音造福里民,如今卻被認定肇禍主因,始料未及。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本案法律解析]

Q. 本案事故發生是否因隔音牆之設置的瑕疵造成所致?如果是,得否請求國家賠償?

經勘驗事故時行車紀錄器光碟,法院發現魏姓男子駕車於當日上午8 時24分52秒發現蔡男機車,於8 時24分53秒接近54秒時, 即與蔡男之機車相撞,此與魏男主張間隔時間約1.36秒大致相同。而魏男於交叉路口至蔡文風騎乘機車出現,距離約為22公尺,魏男行駛約7 公尺即與蔡文風之機車相撞 ,可見魏男發現蔡男後至與其相撞之間時速約為 18至19公里(7 ×60/1.36 ×60=18529 公尺),並未超速 ,確實因該隔音牆阻擋其視線,使魏男反應時間甚短, 致發生事故,應足以認定。

又依行車紀錄器翻拍照片觀察,該隔音牆透明板之透明度甚低,該透明板遮擋部分仍無法見蔡男騎乘機車經過,自然難認魏男應更早發現蔡男之機車。之後因附近居民以機慢車道常未遵循交通號誌行駛,易發生交通事故,為維護用路人交通安全,建議拆除該10公尺透明板部分,而經被上訴人予以拆除,足證該隔音牆10公尺透明板部分,確因遮擋駕駛視線,加以駕駛未遵循交通號誌行駛,易發生交通事故,否則單純僅因機慢車道常未遵循交通號誌行駛而發生交通事故,自無拆除隔音牆透明板之必要。準此,該隔音牆10公尺透明板部分之設置應有欠缺。



國家賠償法 第3條:
 I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 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II 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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