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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07
台南律師陳政宏:租賃購買機車,一到手就典當,女子侵占罪判3月。如何成立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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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建華/高雄報導〕彭姓女子去年向大正租賃行以承租混合購買方式,簽訂車輛租購合約書,購得山葉機車一部,詎料,機車才到手,只有使用權的彭女就把機車典當變現花用,高雄地院將她依侵占罪判刑3月,如易科罰金,得以新台幣一千元折算一日。可上訴。

判決指出,被告彭女於民國104年12月4日某時,在高雄市向大正租賃行以承租混合購買方式,簽訂車輛租購合約書,以租賃混合分期付款買賣方式,購買山葉廠牌白色普通重型機車1部。雙方約定首期繳付新臺幣1萬元,其後按月繳付6100元,繳滿6期(即含頭款總價4萬6600元),始移轉機車所有權,未全數繳清前,僅得占有使用上開機車,不得出售、轉借或質借典當。

不料,彭女於當日繳付頭款1萬元交車後,明知依上開契約內容,其尚未繳清餘款,並未取得機車所有權,僅得單純使用機車而不得典當,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之犯意,於104年12月5日將機車侵占,並至當舖以1萬元代價將機車典當,並不再繳付分期款。嗣因大正租賃行黃姓業者接獲當舖電話查詢,始悉上情提告。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本案法律解析]


法院認為,彭女明知其僅得占有使用其所租賃之機車, 尚未取得機車所有權,不得典當機車,卻以所有權人之身分將機車典當,彭女其主觀上確實有不法所有意圖,以及變易持有為所有的侵占犯意。彭女不循正途賺取所需,竟將仍屬機車租賃行所有之機車侵占並典當,典當機車獲取犯罪所得1 萬元,雖非鉅額,但仍造成他人財產上損失,主觀上亦有犯罪意圖。本案彭女之行為成立刑法第335 條第1 項之侵占罪。




刑法第335條 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 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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