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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08
台南律師陳政宏:夫涉性侵至少關到2030年,妻訴請離婚獲准。我國離婚方式及要件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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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捷/台北報導〕程姓男子因妨害性自主案件遭重判,服刑期滿至少得關到2030年9月,妻子認為兩人無法共同生活,訴請離婚。士林地方法院認為,一般人遇到此狀況,都會喪失維持婚姻意念,且程男也同意,因而判准。

程妻主張,與程男結婚28年,程男卻犯下兒少性交易、妨害性自主及強制猥褻等數罪,讓她很難堪,且程男自2011年11月29日起就入監服刑,夫妻倆已無法共同生活,希望法官依民法「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難以維持婚姻」判准離婚。

士林地院認為,程男長期身陷囹圄,難冀求婚姻能圓滿永續,再下去任何人都難維持婚姻意願,且程男開庭時也同意,因而判准兩人離婚。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本案法律解析]

我國婚姻制度中,有關離婚之方式可分為「兩願離婚」及「裁判離婚」兩類。除了雙方合意離婚之兩願離婚,為避免人民在許多特定情況下難以維持婚姻關係,卻未能得雙方同意而必須繼續維持婚姻之不公平情形,另明文訂定得向法院聲請裁判離婚之法定要件,這些要件皆屬難有繼續維持婚姻關係可能之情況。本案就是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10款「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之裁判離婚要件。

法院認為,程妻與程男結縭28年,程男卻犯下兒少性交易、妨害性自主及強制猥褻等嚴重數罪,深刻傷害妻子對其之信任與嚴重影響夫妻情感;此外程男長期身陷囹圄,難冀求兩人婚姻還能圓滿永續,關係再持續下去任何人都難維持婚姻意願,且程男開庭時也同意,因而法院判准兩人離婚。




第 1052 條 (裁判離婚):
 I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II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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