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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15
台南律師陳政宏:警員酒駕還找友頂替,2人都被起訴。本案涉案人各依何罪被起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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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簡惠茹/宜蘭報導]宜蘭縣警局礁溪分局偵查佐毛國哲今年4月17日酒駕出車禍,蛇行逆向撞上黃女駕駛的小貨車,毛員棄車肇逃,事後還找謝姓友人頂罪,說法被黃女揭穿後毛員才承認,毛、謝今天分別被地檢署依照公共危險罪、頂替罪提起公訴。

4月17日晚間毛員與謝姓等友人在礁溪鄉某間小吃部聚餐,兩人都有飲用酒類過量,散席之後,謝男搭乘友人的車先走,毛員則自己開車跟隨在後方往宜蘭市方向行駛,大約8點25分左右,毛駕車到礁溪鄉玉龍路一段前時,因為不勝酒力,蛇行偏往對向車道,撞到黃女駕駛的自用小客車。

毛員與黃女下車查看後,儘管黃女堅持報案,毛員卻將汽車棄置路旁,搭乘謝姓友人的車逃離現場,事後警方接獲黃女報案,找到毛員要求出面說明並做酒測,毛員測得酒精濃度高達0.95,毛員還矢口否認他有開車,堅稱是謝姓友人開車,謝姓友人也幫毛員頂罪,宣稱是他開的車。

直到隔天警方調閱監視器畫面後,對照黃女說法,毛、謝兩人才坦承案情,礁溪警分局也先將毛調職,地檢署今天將毛、謝兩人分別依照公共危險罪、頂替罪提起公訴。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本案法律解析]

1.呼氣所含酒精成分達每公升0.55毫克者,因為統計上的肇事率為一般人的10倍,故作為本罪「不能安全駕駛」的客觀標準。至於呼氣所含酒精成分介於0.26到0.54之間的行為人,還必須輔以其他異常駕駛行為,作為是否為不能安全駕駛的參考因素。實務上也認為,上開標準是酒精對於一般人的影響,至於具體個案中行為人是否真的有不能安全駕駛的情形,仍應該依具體證據詳加認定。

2.謝姓友人在黃女報案後,向警方宣稱是他開的車,顯然有頂替毛員之意思及行為,若警察到後所作之筆錄供述係謝姓友人自己開車肇事,則有觸犯刑法第164條第2項頂替罪責,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3.若已達不能安全駕駛車輛之情形,亦已觸犯刑法第十一章公共危險罪中刑法第185條之3之「重大違背義務致交通危險罪」,即一般所謂之「酒醉駕車」,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之罰金。

4.開車致人於死,一般車禍撞死人,若無報復等故意之犯意,均屬過失犯,即依刑法第276條第一項規定,構成過失致人於死之罪責,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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