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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9
台南律師陳政宏:婦殺家暴夫,輕判2年半。本案情況特殊,一審地院裁判理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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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當天開始挨打 忍5年
【俞泊霖、詹智淵╱彰化報導】彰化徐姓婦人從結婚第一天就被丈夫家暴,但她顧及兩名幼子,隱忍五年多;今年一月丈夫再施暴,她憤而下藥迷昏丈夫後,拿棉被蓋頭悶死,事後自首。彰化地院昨輕判徐婦兩年六月徒刑,若表現良好,一年三個月可獲假釋。殺人罪是本刑十年以上重罪,最重可判死刑;但判決指出,徐婦因自首、情堪憫恕,以最低刑度「仍嫌過重」,得酌減其刑。法界表示,徐婦獲輕判,有如二十三年前婦人鄧如雯殺家暴夫獲輕判翻版。

一九九三年,二十二歲少婦鄧如雯因丈夫長期家暴,憤而殺夫,審判過程中婦女團體一路聲援,最後鄧輕判三年,服刑一年半後即獲假釋,這次徐婦的刑期比鄧還輕。

目前打零工的徐婦(三十五歲)昨得知法官輕判後激動說:「終於可放下心中大石頭!」她感謝法官體諒,強調不再上訴;徐婦兩名分別為五歲、三歲的幼子現由姊姊照顧,她希望服刑後盡快找到穩定工作,接回孩子自己照料。

莽夫動輒酒後施暴
徐婦和丈夫江姓男子(三十七歲)二○一○年時透過朋友介紹認識,同年十一月登記結婚,婚前徐家認為做粗工的江男愛喝酒,反對婚事,但徐婦執意「我就是喜歡他」。不料結婚當天江男就動粗毆妻,還拿開山刀恐嚇岳母,此後三天兩頭用五字經辱罵妻子並拳打腳踢,還會摔椅子、持榔頭柄及拖把毆妻。
江男哥哥曾勸解也遭毆打,徐婦擔心丈夫到娘家找麻煩,並為了小孩,長期隱忍;只是江男施暴妻子時,幼子曾目睹,因此也出現摔椅子的異常行為。
今年一月十七日凌晨二時許,江男酒後返家,又持棍子及拖把毆妻,並要求肛交,隱忍多時的徐婦情緒爆發,佯裝答應後,趁機在雞湯、泡麵及藥酒內,加入丈夫的抗憂鬱藥和安眠藥粉末,待丈夫熟睡,拿棉被蓋頭悶死。

殺夫後抱兒等天亮
徐婦殺夫後,抱著兩名幼子在另一個房間睡覺,天亮後打一一○報案自首,兩名幼子以為爸爸還在睡覺,不知爸爸已死亡。
徐婦警訊時表示因丈夫長期施暴才痛下毒手,送醫驗傷,她的右側頭皮、雙上臂、右手腕都有被毆打瘀腫的傷痕。徐婦審理過程哭著向法官說:「離婚或報警也沒用,我怕他去娘家堵人,傷害我家人」、「感覺只要活著,就逃不出他的暴力威脅」。

本案一審法官吳永梁很同情徐婦遭遇,判決書指出,徐婦是善良女子,堪稱賢妻良母,但長期遭家暴,痛苦、壓力導致無望感,才痛下毒手,但也強調江男雖惡,徐婦並無權利剝奪其生命。

本案在彰化地檢署進行加害人與被害人家屬溝通對談的修復式司法程序時,徐婦曾跪地向大伯痛哭:「大哥!大嫂!我對不起你們,希望你們原諒我!」徐婦大伯也為她求情,表示「無條件和解」、「我們已經原諒妳了」,並作證「弟弟酗酒後都瘋狂打弟媳」。

承辦檢察官鄭智文昨說,同情徐婦遭遇未聲押,並建請法官援引自首及參考修復式司法程序內容減刑。他讚許法官輕判,表示「這已經很輕了」,也透露徐婦從未逃避司法,甚至很想趕快入獄,「希望可讓心裡好過一點」。

鄰居同情「解脫了」
律師張宗存說,殺人罪是本刑十年以上重罪,但因徐婦符合自首要件,且長期遭家暴,處境堪憐,經兩次減刑折半,法院才量處兩年六個月最低刑度。
鄰居說,徐婦是慈母,每天接送小孩,還出席幼兒園活動,並在家做加工、包水餃、做便當販售謀生,反觀江男常失業又愛喝酒,常半夜打老婆,江男死亡對徐婦而言是「終於解脫了」。

彰化縣社會處副處長王蘭心說,昨派社工訪視時,徐婦表示很感謝娘家包容,也感謝大伯為她求情,會坦然面對牢獄,堅強活下去。彰化分局泰和所所長柯福來說,日前徐婦到派出所報到時,情緒穩定,回憶當初死者大哥也曾向警方求情,「要不是這個弟妹,兩個姪子早就沒命了」。



《殺夫輕判案例》
●2011年 張姓婦人殺夫未遂
張姓婦人不滿丈夫高壓管教兒子,動輒罵她「婊子」,在丈夫吃的菜和茶加硝酸鹽約70次,一審認為張婦企圖讓丈夫罹癌死亡,依殺人未遂罪判3年
●2006年 趙岩冰殺夫案
婦人趙岩冰被丈夫賈新民家暴,甚至罹病要錢治病也遭拒,面對丈夫持刀威脅「再要錢就剁掉腦袋」,趙女奪刀殺人,判1年半定讞
●1993年 鄧如雯殺夫案
鄧夫林阿棋長期家暴,最後甚至打算性侵鄧妹,鄧女趁丈夫喝醉入睡,用鐵鎚及水果刀殺害,經婦團奔走聲援,判刑3年定讞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本案法律解析]

法院論罪科刑理由:

一、自首:於犯罪後未被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前,即主動向警自首而接受裁判,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二、依刑法第59條: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等,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尤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
其次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其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等等),以為判斷。故適用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時,並不排除第57條所列舉10款事由之審酌。

※本案法院主要考量以下幾點:
1.被害人為被告之配偶,卻長期對被告為家庭暴力行為,除言語辱罵外,更迭次動手毆打被告。
2.被告雖長期遭被告家暴,但仍盡心盡力照顧兩名稚子,並努 力工作賺錢以補貼家計。
3.案發當天被告是在遭被害人毆打後始犯本案。
4.被告是在其認為除了殺死被害人外,別無他法可脫離被害人 暴力威脅與傷害之主觀認知下,始犯下本案犯行。
5.綜上可知,法院認為被告善盡人妻、人母之責,任勞任怨,又悉心呵護小孩,可謂賢妻良母。本案實因長期遭受被害人家庭暴力,卻無力尋求協助及有效解決,再加上案發當天又遭被害人暴力毆打,於長期痛苦、壓力及改善不可能之無望感下,為求自保、解脫及保護二名幼子,避免孩子在暴力陰影下成長,才一時失慮罹犯重罪。因此法院認犯罪情狀有值憫恕之處,雖科處自首減輕其刑後之法定最低刑度仍有過重之虞,而有情輕法重之情形,故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減其刑,並遞減之。

三、審酌:被告並無前科。又被告與被害人之兄乙○○經進行修復式司法程序後,被告表示悔悟之心,並向乙○○夫妻下跪磕頭道歉,乙○○並於修復會議協議書明確請求法院從輕量刑,且同意法院給予被告緩刑之宣告; 再考量被告係因受被害人長期家庭暴力對待,承受不知何時方可停止之痛苦與壓力,終至臨界點,一時情緒失控方為此犯行之動機及犯罪之目的。




刑法第271條:
 I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
II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III預備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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