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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14
台南律師陳政宏:差24歲「父女戀」曝光,中年男奪女高中生初夜被控性侵。關於未成年性行為多種規範,我國刑法如何制定?

長風律師事務所 http://www.forever-wind.com.tw/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41歲童姓男子上網結識年僅17歲的女高中生小如(化名),2人年紀雖差了2輪,屬於小如父執輩的童男,卻與小如談話投機,漸漸發展成猶如「父女戀」的交往關係;小如母親得知女兒偷交男友,且對方年紀竟可當她爸,怒控童男性侵;台北地檢署傳喚小如未到,考量她在警詢時已詳述事發經過,認定2人應是合意,將童男不起訴。

今年2月,童男帶小如到台北市西門町的旅館開房間,並與小如發生親密關係,小如返家後,母親從她的言行察覺異狀,擔心她在外被欺負,不斷追問後才知她竟與大她24歲,年紀足可當她父親的童男交往。

小如不堪母親逼問,坦承與童男去開房間,獻出「第一次」,並透露童男當時沒戴保險套,還對她體外射精;她母親聽聞後氣得暴跳如雷,因小如領有輕度身心障礙證明,母親認為她是被童男欺騙失身,二話不說就帶她到警局報案,控告童男性侵。

童男應訊時承認與小如去開房間,指他知道小如年僅17歲,但堅稱2人是男女朋友,發生性行為是兩情相悅,並強調他不知道小如領有身心障礙證明。

檢方傳喚小如未到,勘查小如的警詢筆錄,發現她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但就讀高中的她,已具有教育學習能力,且她接受警詢時,可明確陳述事發經過,認定她具備辨識問題的答詢能力,考量此案查無童男涉違背小如意願的其他事證,認定童男的罪證不足。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本案法律解析]

若與年滿16歲之男女兩情相悅發生性關係,若是雙方都未婚,沒有刑事或民事賠償責任。

但若與年滿16歲、未滿18歲男女性交易,會觸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還有一種情況是和誘/略誘,年輕人為了追求愛情,不惜離家與情人共築愛巢,如果有一方未滿20歲,另一方可能觸犯刑法第240條,刑度3年以下的和誘罪;更有甚者未滿16歲,將成立刑期更重之略誘罪,甚至會被家長求償,一時的衝動,很可能伴隨意想不到的罪刑。

我國刑法規定,對於未滿14歲/14歲以上未滿16歲的男女為性交、猥褻罪,是以被害人之「年齡」作為構成要件之一。即縱使未滿14歲之男女同意性行為,也會成立此罪。
我國該法條會如此規範的立法意旨為,衡酌未滿14歲之我國男女,身心發育未臻健全,智識尚非完足,不解性行為之真義,客觀上否定其具有同意為性行為之能力,所保護之法益,雖不是沒有私人之性自主權,然毋寧多係基於國民健康之公共利益,然而此是指被害人不具同意能力而竟同意之情形。

但如果是根本違反其自由意思,而遭行為人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侵害者,應逕行論以同法第222條或第224條之1之加重強制性交/猥褻罪,也就是說,後者所述從根本就違反其自由意思的性行為,被害法益純粹為「性行為之自主權」,應有所區分。

因此,兩情相悅的性關係一定要先確認對方年齡。





刑法第227條:
 I 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II 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III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IV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
V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14歲以上未滿16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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