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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9
台南律師陳政宏:夫慣性已讀不回,法官認定無情判離。民法規定得請求離婚之『重大事由』,到底該如何判斷?

長風律師事務所 http://www.forever-wind.com.tw/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已讀不回」成為訴請離婚的重要證據!新竹地院日前做出罕見離婚判決,林姓女子飽受陳姓夫家欺凌,連車禍後傳給丈夫的LINE訊息均被「已讀不回」,法官認為這就是一種無情的象徵與證據,判准離婚。

控夫家不當對待 精神壓力極大

再婚的林女指控,婚後陳男未盡照顧家庭之責,全靠她微薄的薪水負擔家計,且夫家家人對她極不友善,小叔會限制她洗澡水的溫度、關門的聲量;夫家需要錢都要向她拿,她無力負擔,公婆還要求她要向外借貸供夫家花用。

車禍住院夫不聞不問 痛心訴離

林女指控,飽受夫家不當對待,精神壓力極大,去年五月搬離夫家,丈夫明知她住處卻從未探視。去年七月她車禍受傷住院,也僅到院探視一次,此後即不聞不問,對她所傳LINE訊息均「已讀不回」,等於向她宣示絕情,痛心之餘決定訴請離婚。

林女的女兒也向法官表示,媽媽拿手機給她看,她才發現繼父對媽媽的幾十通LINE訊息都是「已讀不回」,讓她親眼目睹繼父對媽媽的狠心與絕情,因此贊成媽媽離開繼父。

林女的女兒作證說,繼父要媽媽負擔家計,繼父家人卻對媽媽態度極差,把媽媽當作隱形人,叫媽媽須把飯菜拿到樓上去吃,叔叔與嬸嬸會限制媽媽使用熱水,繼父卻不幫媽媽講話,對媽媽冷漠至極。

法官認為,陳男對於妻子LINE給他的訊息始終「已讀不回」,在在顯示已無維持夫妻感情之意,且雙方分居多時,婚姻基礎早已喪失殆盡。

法官感觸良多,也在判決書中寫下「此情此景,衡以任何人處於同一地位時,皆難期待仍能繼續維繫婚姻及家庭生活之和諧,兩造婚姻確生嚴重之破綻,而顯無回復之可能。」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本案法律解析]

民法第1052條第2項:有前項所列各款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本條之規範目的在使夫妻請求裁判離婚之事由較富彈性 。婚姻是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此為維持婚姻之基礎,若此基礎不復存在,致夫妻無法共同生活,有足以破壞共同生活或難以維持共同生活之情事,無復合可能者,即應認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存在。

是否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應以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為判斷標準,不僅需由夫妻之一方已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主觀面加以認定,更應依客觀之標準,也就是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是否已達於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希望之程度決定之。至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應比較衡量雙方之有責程度,僅責任較輕之一方,得向責任較重之他方請求離婚,如雙方之有責程度相同,則雙方均得請求離婚,以符公平,且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之立法目的(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1639號判決要旨參照)。

法院審酌如以上新聞內容所述之事實後認為,除了原先婚姻狀態、與夫家不睦之生活方式外,雙方更分居多時,未能溝通,已喪失互信、互愛及互諒之婚姻基礎,夫妻情愛喪失殆盡,嚴重妨害家庭生活之幸福美滿, 此情此景衡以任何人處於同一地位時,皆難期待仍能繼續維繫婚姻及家庭生活之和諧,兩造婚姻確生嚴重的破綻而顯無回復可能

因此,兩造婚姻出現重大破綻,足使婚姻難以維持之重大事由,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請求判決離婚,法院認為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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