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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13
台南律師陳政宏:這種口頭禪別亂說…罵人「咖肖」算侮辱,一時心急口快得付出萬元代價?!
長風律師事務所 http://www.forever-wind.com.tw/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罵人「咖肖」算不算侮辱?法官依教育部臺灣閩南語常用詞辭典中的解釋,「咖肖」(即跤數)意指角色、傢伙,有輕蔑的意味存在,認定罵人的張姓男子公然侮辱罪成立,判罰5000元,葉姓被害人附帶民事求償,民事庭法官又判張男應賠償葉男5000元,張男得為自己的「口頭禪」付出1萬元代價。  
 
辭典解釋 含輕蔑意味  
 
張男與葉男是同一個社區的住戶,2人因倒垃圾問題發生口角,張男在社區中庭罵髒話,引發葉男不滿,遂報警處理,警察到場錄影蒐證時,張男依舊怒氣未消,指著葉男口出「你在這社區很霸…咖肖…幹」等語,葉男自覺受辱,堅持對張男提告。 張男辯稱,他確實說過「咖肖」,但絕對沒有罵葉男三字經,「咖肖」只是他的口頭禪,並無侮辱之意。 
 
法官搬出教育部臺灣閩南語常用詞辭典,指「咖肖」(即跤數)有2種釋義,第一種指的是角色、傢伙,有輕蔑的意味,例如:無路用的跤數,第二種指的是人手;張男指葉男「你在這個社區很霸」、又說「咖肖」一語,自無可能是第二種「人手」用法,而是第一種,是以該輕蔑之語表達對葉男人品的不屑。 經法官傳喚相關證人後,認定張男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5000元,若易服勞役,1000元折算1日,可上訴。 
 葉男並附帶民事求償,要求張男賠償他50萬元,且在社區公告欄張貼悔過道歉書為期10天。 
 
民事庭法官認為葉男被張男辱罵所受精神痛苦程度,應以求償5000元精神慰撫金較適合,可上訴。張男因逞一時口舌之快,總共得付出1萬元代價。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本案法律解析]

成立公然侮辱有兩個前提:第一,要公然,再者,知道在罵誰。公然,就是要在公開大家都能共見共聞的情況下,舉凡:網路討論區、線上遊戲、BBS,只要是公開留言都算。然而,並非沒有指名道姓就不算公然侮辱,若描述的清楚,舉例來說,若員工想攻擊其公司主管,在網路上說:「某某公司主管王八蛋」,不特定多數人幾乎能推敲出所敘述的對象。
公然侮辱是不具體的,並無事實問題,只要使對方感受到受辱即可成立,例如:你腦子有洞啊!被罵的人可以提公然侮辱,即使辱罵的那方可辯稱其所辱罵的字句有其他含意,或者只是玩笑話,不用具體指明,當事人覺得有受辱即成立。

毀謗罪之成立,在於「散佈於眾」之意圖,而指摘或傳述不實事實,亦即欲將損人名譽之事實,傳播使大眾知悉。
所謂「散佈於眾」意圖,係指向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散佈之意圖。而縱使所傳述之事實,尚未達到眾所皆知的程度,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特別是現在人手一支智慧型手機,隨時隨地就能發表文章,分享自己的情緒、近況,要注意的是,在網路發表任何文章與言論,雖然並未指名道姓,但若於文章或是言論內容,在客觀上明顯可推測出其文章所針對之對象為何人(例如:該對象之住所、從事工作的地點、發表或是回應哪篇文章等足以使人認識其對象為何人),仍有可能構成毀謗罪;也別以為匿名,電信警察就查不到,網路的世界很自由,但在自由的背後,有強制力在維持秩序。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I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II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10條(誹謗罪):
 I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II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III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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