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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15
台南律師陳政宏:罵人垃圾被起訴,卻獲判無罪?隨意罵人的行為,究該如何設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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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講一次就沒再講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新竹謝姓男子在社區大廳辱罵大樓住戶「你這個垃圾!」被依公然侮辱罪嫌起訴,法官審理認為,謝男一時脫口宣洩情緒,且只講一次,並非有計畫性,此應為宣洩情緒的口頭禪,並無「真正明顯的強烈惡意」,判無罪。

去年11月謝男在社區的大廳,與同大樓袁姓住戶發生口角,謝男辱罵「你這個垃圾!」經袁男提告,檢方依公然侮辱罪嫌起訴謝男。

但謝男也說,當時袁男手中確實提著一桶垃圾,他講的話其實還有其他字義,只是被袁男打斷,他只是個人情緒發洩,沒有要侮辱對方的意思。

法官認為是臨時起意

法官調查,袁男是首屆管委會主委,謝男不滿管委會沒有跟他溝通,案發前雙方已有嫌隙,且當時還有口角,謝男為宣洩情緒,脫口而出「你這個垃圾!」當可理解。

而袁男一再反覆質問謝男,「你剛才罵我垃圾?你說我垃圾?」謝男未再回應,法官認為,這也不符合「真正明顯的強烈惡意」。

法官認為,侮辱貶損他人,主觀上是否具備「真正明顯的強烈惡意」必須探究,謝男只是隨口講一次,並非當場反覆多次,且當時是偶然相遇,應為一時宣洩情緒的口頭禪或發語詞,無法推論有「真正明顯的強烈惡意」。

法官稱不當道德糾察隊

法官強調,雖判謝男無罪,不表示院方認同其行為。法官認為,倘若民眾僅因一時脫口而出的負面詞彙,就被處以刑罰,將造成所有人處於時時可能觸法的悲慘境界,法院將淪為「提高社會倫理道德秩序的糾察隊」,公然侮辱罪必須予以適當限縮,才符合現代法治國家的本質內涵。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本案法律解析]


 

公然侮辱罪和毀謗罪的差別:

公然侮辱
1.不具體的
2.沒有事實問題
3.只須使對方感受到受辱

生活中常見的例子,罵別人是豬,被罵的那方若感到不舒服,決定提告公然侮辱,即使罵人那方強辯「豬」有許多特質,也許豬是乾淨、聰明等,但無須具體指明,當事人覺得有受辱即成立。


相對而言,毀謗是具體的,並有事實問題。像是栽贓他人,若當事人認為與事實不符,即可能影響個人名譽,例如:你能升職一定有靠關係、走後門!這樣就會有事實問題。

刑法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309 條(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310 條(誹謗罪與免責規定)

Ⅰ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Ⅱ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聯刊於台灣黃頁

Ⅲ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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