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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10
台南律師陳政宏:正宮怒向小三求償百萬,小三駁斥正宮已縱容,法官如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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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葉姓女子記恨劉姓小三在3年內與先生床戰北台灣各大摩鐵,憤而求償百萬,劉女提出先前葉女所傳簡訊︰「就算逢場作戲,也該精緻些!」「先交往再慢慢離開!」聲稱正宮顯然縱容、宥恕她介入婚姻;然而法官卻不這樣想,最終仍判劉女應賠20萬元。
葉女指控,劉女明知她先生陳男已婚,仍從100年起至103年,在北台灣多處汽車旅館與陳男多次性交。葉女表示,原本夫妻倆感情融洽,因劉女長期介入而傷害兩人感情,家庭陷入破裂危機,甚至走到談離婚的階段,造成她精神上極大痛苦。
葉女說,她雖曾於精神狀況不好的情況下傳簡訊給劉女,卻無任何寬恕或縱容之意,劉女迄今未正式道歉,毫無悔意,因此求償100萬元。
劉女則說,她被控妨害家庭,已被判刑4月,且她孤苦嬌弱,因此陳男才會趁虛而入;其實她一直想要結束這段不正常的關係,卻屢遭陳男電話及簡訊恐嚇,這部分檢方已對陳男提起公訴。
劉女說,葉女曾傳內容為「姊,待愛妳之人好些,有這麼難嗎?就算逢場應付,也應該精緻些,在此先尊重妳,快去愛吧!」簡訊給她,並曾提出「要求道歉」及「要求繼續與陳男交往後,再慢慢離開!」等兩個和解條件,顯見葉女已有寬恕、縱容之意。
劉女說,自己只想遠離是非,且她家無恆產,僅有1子剛服完兵役四處求職中,生活已捉襟見肘。
法官認為,劉女雖辯稱葉女提出刑事告訴部分,係經葉女縱容、寬恕,然所謂縱容,是指放縱或容許,乃「事前」所為之表示;「宥恕」則指原宥及寬恕,乃「事後」所為之表示。
然而,本案看不出葉女有事前縱容,或事後宥恕之情事,因此劉女辯稱與陳男通姦行為是經元配縱容、寬恕,法官不採。最後判劉女需賠償20萬元給葉女。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本案法律解析]

法律條文
  1. 通姦之刑責規定
        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1. 通姦為告訴乃論之罪
​         刑法第245條第一項規定:「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及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1. 通姦罪之告訴權限制:宥恕後,不得告訴(通姦罪附加訴追條件)
         刑法第245條第二項規定:「配偶縱容或宥恕者,則不得告訴。」
 
相關實務見解
  1. 所謂宥恕係指於通、相姦事實發生後,予以寬諒不追究之意,且表示行為不以明示為必要,縱為默示之表示行為,亦足當之。(參台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1529號刑事判決)
  1.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之縱容與宥恕。其不得告訴之範圍相同。如有告訴權人對於共犯中一人宥恕。按照告訴不可分之原則。對於其他共犯,自亦不得告訴。(院字第22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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