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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17
台南律師陳政宏:托嬰中心嬰兒猝死,二審大逆轉判賠上百萬元,逆轉關鍵為何?
長風律師事務所 http://foreverwind.com/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高雄優生兒托嬰中心發生嬰兒窒息死亡案,高雄高分院審理後大逆轉,不排除嬰兒側睡轉趴睡而窒息,中心卻未注
意,認定有過失,判決賠償一百五十九萬元,可以上訴三審。

 

據了解,九十九年六月九日,林姓婦人將二個月大兒子,交由私立優生兒托兒所附設托嬰中心照顧,隔月十七日午休卻發生全身癱軟、臉色蒼白,經送長庚醫院急救,延至十一月死亡,家屬認為中心未注意嬰兒趴睡有疏失,要求賠償三百多萬元。

托嬰中心則說,嬰兒側睡時已將三角枕置於胸前,並以包巾包覆,避免他趴睡,已儘管理或監督責任。又說,嬰兒為猝死,乃不明原因死亡,事前又無特定症狀可預防,否認有疏失。

高雄地院指出,中心已盡妥善照顧責任,並指死因為猝死症,判決優生兒托兒所勝訴,家屬不服提起上訴,但二審調查不排除嬰兒側睡轉趴睡而窒息,托兒所又未安排值班人員輪流照料,讓他獨留托嬰室,認定有過失。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本案法律解析]

上訴審法官認為,本件陳權死亡結果的客觀不可避免性難以確定,即不應再展開不純正不作為犯之構成要件該當之判斷,亦無庸再行判斷被告二人誰具有保證人地位,有無違反保證人義務等情。被告許月琴於本院審理時雖自白其對於該嬰兒之死有責任,然其之死因屬嬰兒猝死症—即不明原因所導致之自然死亡,此一猝死之結果,被告二人並無避免結果發生之可能,且與被告許月琴包巾包覆陳權及離開育嬰室之舉亦無相當因果關係,檢察官所指出證明之方法,尚未達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至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致無從使本院對被告等形成有罪之心證。

刑法第276條第1項(過失致死):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聯刊於台灣黃頁
 
刑法第276條第2項(業務過失致死):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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