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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3
台南律師陳政宏:因行車糾紛罵人「死胖子」法官判罰六千!究該如何判斷侮辱成立與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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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欣柏/台北報導]胖子躺著也中槍!台北市1名蔡姓男子,去年10月間開車出門,在路上與邱姓騎士發生行車糾紛,結果竟被邱當街痛罵是「死胖子」,蔡男覺得嚴重受辱,憤而提告求償,台北地院判邱6000元罰金,可上訴。

判決指出,蔡男去年10月22日傍晚7時許開車出門,行經大安區時差點與邱姓機車騎士發生擦撞,結果脾氣火爆的邱男氣得衝上前去理論,先是高喊3次「下來」,接著臭罵蔡2句國罵,最後又補了1句「死胖子」,讓蔡覺得人格嚴重受辱,左思右想後仍覺得無法嚥下這口怨氣,氣得向大安警分局報案,提告恐嚇與妨害名譽。

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邱雖說了3次「下來」,但難認有恐嚇之意圖,「死胖子」等語則確實辱及蔡男人格,判罰6000元罰金,可易服勞役。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本案法律解析]

​我國刑法第309條所謂「公然侮辱」,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又所謂侮辱,指對他人為輕蔑之表示,其實質內涵需具有足以使他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感受到難堪或不快之虞者。 若是所散佈的內容足以損壞當事人的名譽,還另外成立刑法第310條之誹謗罪。

公然侮辱罪之客觀構成要件之一為「公然」,指不特定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不以實際上結果已共見共聞為必要,但必在事實上有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而「多數人」,指人數眾多時,非經過相當時間之分辨,而難以計數者而言,特定之多數人都包括在內 。

此外,公然侮辱之成立方式不限定:公然嘲弄或謾罵他人,無論是以言語、文字或舉動,均可構成本罪。侮辱時也不以被害人在場聞見為必要 (也就是說,被侮辱的當事人不在現場,只要有人肯出面作證,就可以成立。)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II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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