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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18
​台南律師陳政宏:賒帳成習慣,卻是引發消費糾紛的隱憂?拿了就走,算不算強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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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蔡姓男子到住處附近雜貨店拿走4包香菸,老闆上前查看數量,蔡暴怒毆打對方後又拿走4瓶飲料;檢察官認定蔡男觸犯強盜及搶奪罪,新北地院合議庭審理認為,蔡以前就會跟雜貨店以賒帳方式消費,這次買菸雖沒付錢,但無不法意圖,蔡是以暴力行為妨害老闆行使確認數量的權利,依強制罪將他判刑2月,可上訴。
施暴涉強制罪 2
蔡男去年10月進雜貨店拿走4包菸後,老闆上前查看數量,蔡男不爽毆打推倒對方,接著拿走4瓶茶飲料,檢方認為他第一次所為觸犯強盜罪,第二次拿飲料涉搶奪罪。蔡男出庭辯稱,他有寄錢在雜貨店,沒有強盜意圖,且只有進去一次,菸與飲料是一次拿走。
雜貨店老闆說,蔡男每次拿東西從未付帳,都是他媽媽或女友付帳,有時1天來很多次,有時2、3天來1次,蔡母有時會寄錢在雜貨店,案發當天蔡男來店拿東西,他沒有阻止,只是要記帳。蔡母也說,兒子常去雜貨店買東西,是老闆先記帳,她再付錢。
合議庭認為,雙方都同意此種消費模式,蔡男無不法意圖;但蔡男是以暴力行為妨害老闆行使確認數量權利,此部分犯強制罪。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本案法律解析]


公訴意旨雖認蔡男分別先於104 年10月28日下午2 時許涉犯強盜罪嫌、又於同日下午2 時42分另犯搶奪罪嫌,依照刑法上之強盜罪,以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為構成要件之一,若奪取財物係基於他種目的,而非出於不法所有之意思者,縱其行為違法,不成立強盜罪,最高法院21年上字第18號判例可資參照

雖強盜罪之構成,以實施強暴、脅迫或其他方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所有物或使其交付為要件。然該罪與同法第325 條第1 項之搶奪罪同,均是以行為人主觀上有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為其成立要件,如無證據足認行為人有此犯意,則不能遽以強盜罪或搶奪罪相繩之。
 
蔡男至該雜貨店拿菸、飲料等物品並非偶然,是因老闆所經營雜貨店可先賒帳,而取得其所需之生活物品等物,蔡男幾乎每週會去該店拿取所需物品,且其歷次至該店均先以賒帳方式消費,再由蔡男母親以每月結帳方式支付其所積欠款項,故本案蔡男至該店取菸時雖無付錢之意思,但其行為並無出於主觀不法所有意圖,且證人也稱蔡男亦曾有店內拿東西就走,尚未向蔡男確認記帳,因為老闆大概知道蔡男會拿了什麼東西,老闆到架上清點後估算數量後,再與蔡男母親結算等語,可知蔡男拿取物品時亦有不先向老闆告知,而由老闆自行估算之情形,是老闆既知悉蔡男會先以賒帳方式取物,甚至未詳細點數物品數量,仍能以估算方式記帳之,足認
蔡男與老闆間均同意此種消費模式,故依證人間所述,堪認蔡男主觀上確實無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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