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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6
台南律師陳政宏:貪字頭上一把刀!拾獲一萬六卻據為己有,遭移送法辦,觸犯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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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鳳麗/南投報導〕在南投縣草屯鎮賣肉圓的單親媽,丟掉內有1萬6000多元現金的皮包,被騎機車李姓男子撿到後據為己有,買東西花掉2000元,其他存到自己帳戶,單親媽生活費不見生活陷困,焦急地報警,草屯警方追查沿路監視器,終於揪出李男,要把錢吐出來還給婦人,並將他依侵占遺失物罪嫌函送法辦。

在草屯鎮南埔里賣肉圓養小孩的單親媽,上月下旬不慎遺失皮包,裡面有1萬6000多元,是辛苦賺轉來,全家一個月的生活費,沒有該款生活變得很拮据,向豐城派出所報案,希望能找回這筆錢。

豐城派出所警員謝琪裕和巫逸凱,把附近的路口監視器全調出來,終於找出拾獲並據為己有的李姓騎士,監視畫面會說話,清楚錄下李男先把皮包踢到前方,再以機車掩護,蹲下來撿拾放入口袋。

李男看到監視畫面,也知賴不掉而坦誠貪心侵占,拿起現金,將皮包丟入隘寮溪中。至於現金已花掉2000元,剩下1萬4000元存到自己金融帳戶,警方告訴他,失主是單親媽媽,那筆錢是全家生活費,要他全數還給失主,李男領出1萬6000多元,全數還給劉姓婦人。

劉姓單親媽媽的生活費失而復得,到派出所不斷稱謝外,還上地方臉書社團PO文感謝兩名警員。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本案法律解析]

李男拾獲他人之財物,不交予警方處理,反侵占入己,侵害他人之財產權,已觸犯刑法第337 條之侵占遺失物罪。


一般生活中常見的 侵占遺失物 和 竊盜罪 究竟有什麼不同呢?
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而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此處指的是銀元,需換算成新台幣)

失主報案時是竊盜還是遺失物?是竊盜和侵占遺失物兩者罪名最大的區別方式。若是竊盜,失主則應知道遺失物品位置大概在哪裡,只是仍無法找到物品,因此失主可自身判斷是物品被偷走了。
但若是遺失物,那麼失主很可能已無法明確描述物品位置,也不知遺失何處,甚至也不清楚此刻是否於他人占有中,單純處於物品脫離本人持有的狀態。
兩者間犯罪故意不同,法定刑規定亦差距甚大,民眾可由上述簡單辨別。


最後,我國為了倡導民眾撿到遺失物返還失主,除了刑法規定侵占之處罰,更另於民法第805條規定,如果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經過法定程序後,拾得人可於六個月內向有受領權之人請求相當遺失物價值十分之一以內的報酬。此項立法目的在於鼓勵社會良善風氣,另有相關拾得遺失物之詳細法規,規定在民法第805條到第807-1條,可仔細詳閱保障自身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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