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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3
承攬案件委任律師
承攬案件:「給付工程款之付款約定是否有效」
...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立之契約,為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之約定,或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民法第247條之1第3款、第4款定有明文。系爭契約屬承攬契約,被上訴人承攬施作並完成驗收系爭搶修工程工作,上訴人自有給付承攬報酬義務,承攬報酬請求權時效為短期時效,因上訴人未明確告知付款時程,僅約定須經上級機關核定搶修金額或撥入金額入公庫後,始得付款,顯有以契約外之因素阻擾被上訴人之報酬請求權情事,減輕上訴人之責任或限制被上訴人權利之行使,乃有顯失公平情事,該約定無效,上訴人以第18點付款辦法,拒絕給付,要屬無據。綜上,被上訴人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3,208萬9,475元本息,為有理由。
(最高法院 109 年台上字第 1022 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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