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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2
毒品案件委任律師
毒品案件:「犯後悔悟態度僅為量刑參考之一」
被告犯罪後悔悟之程度,為法院量刑審酌事項,一般而言,始終坦承犯行,合盤供出犯罪之經過,較之始終否認犯行,或原否認犯行,迄至案情明朗始認罪者,應獲較大幅度之量刑減讓。惟減輕之幅度,乃由法院視被告係在何情況下認罪,及對訴訟經濟之助益程度而定(例如偵查機關是否已蒐集諸多事證,偵查已近完備;抑或僅略具雛形,經由被告之自白,而得以追查共犯,進而完備偵查);且犯後態度,僅為量刑參考因子之一,自仍應審酌犯罪之動機、手段、所生之危險或損害等刑法第57條各款事由,而為量刑,非謂被告始終坦承犯行,即應給予最高幅度之量刑減讓,量處趨近法定刑或處斷刑之最低度刑。又量刑之輕重,暨是否適用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均係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自由裁量之事項,倘其裁量未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或濫用其權限,即不得任意指摘其為違法。
(最高法院 109 年台上字第 4330 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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