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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10
台南律師陳政宏:長榮空服員投訴颱風天被要求到機場待命。勞工待命或備勤時間是否屬於工作時間?

長風律師事務所 http://foreverwind.com/

恐怖蘇迪勒颱風襲台,不少地方路樹和招牌被吹倒、民宅受損,但仍有不少行業員工得冒著風雨照常上班,有讀者投訴,自稱是幸福企業的長榮不但不取消航班,還要所有空勤組員準時報到。冒著生命危險,搭不到車到公司,最後好不容易到了,桃機終於宣布關場,長榮要組員待在公司待命,卻又謊稱三台電腦同時壞掉,讓組員無法sign in簽出勤,這樣就沒有紀錄,試圖規避超時和勞檢,一旦桃機重新開放,就可以馬上叫這些已經待命許久但一上工就會超出工時違法的組員飛行。
 
長榮航空則表示,因蘇迪勒颱風導致機場關閉,長榮今航班多架班機返航時轉降,起飛班機也有許多異動,因此立即調整組員班表,惟部分組員已出門服勤,仍依原勤務時間於公司報到。由於航班劇烈異動,原訂執勤航班編號改變,造成簽到電腦不能配合,因應此項突發狀況,已請組員改以紙本簽到,所以沒有所謂故意不以電腦簽到情事。由於風強雨大,為安全起見,特別安排宿舍或飯店讓組員休息,若想回家,在安全許可的前提下是可以的,因此沒有所謂強迫組員在公司待命之情事。(李姿慧/台北報導)
 
[資料來源:蘋果即時新聞網]



[本案法律解析]

(一)工作時間之認定
勞動基準法並未明文規定對於勞工工作時間之認定,學理上之通說認為工作時間是指勞工於雇主指揮監督下處於可提供勞務狀態之時間,至於雇主實際上是否使用勞工之勞動力,則非所問,從而,勞工受雇主指揮監督下縱使僅進行準備作業(如檢查設備、工具),其時間仍屬於工作時間。
(二)何謂待命時間或備勤時間?
所謂待命時間是指勞工基於特別約定或依照雇主指示,在特定時間內於雇主指示之地點等候,遇有必要情況隨時處理雇主交付之工作,且其履行之勞務本質應與勞動契約所約定之勞務給付不盡相同,在此時間內可以隨意做其他方面的事情而不受拘束。而所謂備勤時間則是指勞工須具備某程度之戒備與留意,可以隨時為雇主盡力、受支配或利用之情形。
(三)此種勞動密度較低之待命時間或備勤時間是否屬於工作時間?
關於此一議題,學理上尚有肯定與否定之看法,否定之看法認為此種勞動密度較低之時間裡,勞工實際上並未提供勞務,且通常有休息室提供睡眠或休息,勞工僅不可離開工作場所,不影響勞工確實處於休息之事實;肯定之看法則認為在此時間內,勞工仍受雇主指揮監督,係處於隨時可以提供勞務之狀態,勞工無論在此時間從事其他事或休息之狀態,仍屬於喪失時間主權之狀態,且縱使勞動密度低,只要處於雇主支配之下,仍應認定為工作時間。既然勞工於此時間未能處於勞動解放之狀態,則應將此勞動密度低之時間仍認定為工作時間始為合理。
(四)本案分析
本案長榮航空公司要求空服員在颱風天前往機場待命或備勤,在此時間內,因空服員仍然要受到上級指揮並隨時可能要準備給付勞務,並未能處於勞動解放之狀態,故如確有要求組員颱風天前往機場待命之情事,則此待命或備勤仍應屬於空服員之工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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