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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31
台南律師陳政宏:喝醉就是要打110,男子被裁罰4千元。沒事亂打報案電話小心吃上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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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姜翔/台北報導〕台北市松山區1名51歲黃姓男子,近5年來幾乎每個月都有密集撥打110「擾警」的紀錄,警方曾多次勸阻黃男,黃男雖向警方道歉,但每每酒後就故態復萌。上月11日黃男再犯,在1小時內連撥9通110,還大罵三字經。警方將他約談到案,他一臉愧疚的向員警表示「自己真的太離譜」,訊後被警方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究辦,遭裁罰4千元。

根據報案電話錄音譯文,警方接起電話後,黃男如同跳針般一直說「不要接啊」,而警方後續勸阻黃男勿占用報案資源,並告知他行為已經觸法時,黃男竟還囂張地說「你講我聽,110免錢」,甚至還大罵三字經。

據了解,黃男也時常在酒後,因為嘔吐、不舒服,就撥打119,要求救護人員將他送醫,救護人員私下痛批「根本是浪費資源」。警方指出,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者,依社會秩序維護法打85條,將可依法處拘留或新台幣12000元以下罰鍰。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本案法律解析]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4款定有明文: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者,處 3 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2,000元以下罰鍰。

本案被移送人黃男於近年來每個月撥打數通110報案電話,而警方後續勸阻黃男勿占用報案資源,並告知他行為已經觸法時,黃男竟還囂張地說「你講我聽,110免錢」,甚至還大罵三字經。法院審酌黃男無端耗費警方資源,亦可能使需要警方協助的民眾無法有效並及時的受到協助,考量其違反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其行為所生之危害以及黃男之年齡與教育程度,爰​定裁罰4千元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85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
二、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聚眾喧嘩,致礙公務進行者。
三、故意向該公務員謊報災害者。
四、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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