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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11
台南律師陳政宏:擅操作雷射儀治療,診所行政經理違反醫師法。我國醫師法如何規範?

長風律師事務所 http://www.forever-wind.com.tw/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台中市嘉仕美整形外科診所行政經理郭男,沒有醫師資格,客人上門除斑,竟私自操作「阿斯克比恩釹雅各紋星雷射儀」,為女病患執行雷射治療,違反醫師法,台中地院判6月徒刑,緩刑2年,並應向公庫支付3萬元。

判決書指出,郭某是台中市西屯區嘉仕美整形外科診所行政經理,不具醫師資格,但診所內除斑業務,大都是透過「阿斯克比恩釹雅各紋星雷射儀」來執行除斑,表面上看操作簡單,103年間郭某在沒有醫師在場,竟操作該雷射儀器,為某女病患進行雷射除斑,有民眾向衛生局檢舉而查獲。

據悉,「阿斯克比恩釹雅各紋星雷射儀」就是雷射除斑儀器之一,可適應病灶,包括雀斑、老人斑、黑痣、顴骨母斑、太田母斑、刺青、紋眉、紋眼線等等。法官審酌被告一時失慮、事後坦承犯行,深表悔悟,應無再犯之虞,給於緩刑2年,並命其向公庫支付3萬元。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本案法律解析]

依照我國醫師法第28條規定所稱的「醫療業務行為」,是指以治療、矯正或預防人體疾病、傷害、殘缺為目的,所為的診察、診斷及治療;或是基於診察、診斷結果,以治療為目的,所為的處方、用藥、施術或處置等行為的全部或一部,都屬於之。

因此被告醫美診所行政經理郭男,沒有醫師資格,卻私自操作「阿斯克比恩釹雅各紋星雷射儀」,為女病患執行雷射治療,已觸犯醫師法第28條前段之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罪

台中地方法院審酌被告未具合法醫師資格,竟擅自執行醫療業務,破壞國家醫師專業制度,對於受診治者之身體健康保障有潛在性危險,所為實不足取。法院考量被告之一切情狀、無前科、犯後坦承犯行深表悔意等等,法院認為以暫不執行為適當,故併宣告緩刑2年。
又為促使郭男日後得以知曉尊重法治之觀念,法院認為除了緩刑宣告外,實在有賦予被告郭男一定負擔之必要,故依照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命被告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3萬元,以啟自新。





醫師法第28條:
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 萬元以下罰金,其所使用之藥械沒收之。但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於醫師指導下實習之醫學院、校學生或畢業生。
二、在醫療機構於醫師指示下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或其他醫事人員。
三、合於第 11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
四、臨時施行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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