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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13
台南律師陳政宏:海軍一兵罵同袍「廢物」,還狂呼對方巴掌遭判刑。惡劣士兵被判處何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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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25歲毛姓男子碩士畢業後,分派到基隆市某海軍艦隊擔任資訊一兵,去年8月間參加精神戰力周課程,竟然朝著坐在前方的戴姓同袍辱罵「廢物,都是頭皮屑,好髒好噁心等語」,下課後戴不滿找他理論,毛竟朝他猛呼巴掌,對方氣得提告,法院並依公然污辱、傷害等罪判毛拘役70天。

判決書指出,毛男當時在海軍131艦隊服役,當天早上9時營區中正堂舉辦精神戰力週課程,毛當著眾人面,對坐在前方的戴姓同袍辱罵「我前面怎麼坐一個廢物,你看他旁邊都是頭皮屑,好髒好噁心喔」等語。

戴不甘受辱,下課後找毛到外面理論,2人一言不合起了口角,毛竟然用右手朝戴呼巴掌,造成對方左臉頰紅腫受傷;戴男直到退伍後才向警方報案,並持驗傷報告等對毛提告。

毛到案後矢口否認犯行,辯稱忘記了,當時發生肢體衝突,可能有碰到他等語,但檢方查出,事發後營區曾做出懲處士官評議委員會,毛自稱和戴積怨已久,有打對方1個耳光等語,加上附近3名同袍指證歷歷,認定事證明確予以起訴。

法官審理後,認定毛男犯後態度惡劣,至今未和被害成達成和解,依公然侮辱、傷害等罪判他拘役70天,得易科罰金7萬元。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




[本案法律解析]

本案毛男在特定多數人可以共見共聞之地點, 以「我前面怎麼坐一個廢物,你看他旁邊都是頭皮屑,好髒好噁心喔」等言語,侮辱謾罵戴姓同袍,並還以右手摑掌戴姓同袍左臉 ,導致戴姓同袍受有左臉部挫傷之傷害等事實,依據戴男與多位證人具結證稱,並且戴男當時左臉明顯紅腫等,另有醫院診斷證明書可佐證。因此,毛男對戴姓同袍以上述言詞,為貶損人格之辱罵及徒手傷害戴男的事實,法院均足以認定。

被告所為之兩項行為,已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及同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刑法第309條:
 I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II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77條:
 I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千元以下罰金。
II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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